2007年10月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热心肠母子被电流击伤责任谁负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超 应志标

  几天前,永康市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。至此,一起好心帮忙却遭遇不幸的事件有了法律的判定。这一结果警示人们:助人为乐精神可嘉,但是其中的安全风险还须充分注意。

  好心帮忙遭遇触电
  去年上半年,永康象珠镇的王某、陈某夫妇家开始造新房。几个月后,他们的新房拔地而起。
  但是盖到第二层后,由于资金不够,第三层没能继续造上去,他们在两边盖了瓦,留出中间部分以待后续。
  2006年6月8日上午,王某、陈某夫妻俩在新房里整理,打算将家里的一些杂物搬到楼上。其中有一根造房时剩余的钢筋,很长,夫妻俩搬了好久也无法将它弄到楼上去。
  就在夫妻俩无计可施的时候,中年妇女丁某从他们家门口路过。丁某与陈某夫妇相识,见到丁某,陈某如同见了救星,立即招呼丁某过去帮忙,丁某没有推辞。
  三个人费了好大劲才把钢筋树立起来,王某让丁某在楼下把钢筋扶住,自己与陈某跑到楼上的空地上,接住钢筋,用力把钢筋往上拉。由于钢筋实在很重,王某和陈某夫妇费了很大劲还是无法把钢筋拉到楼上。
  这时,丁某年仅8岁的儿子小敏看到大人搬运的场景,也跑过去帮忙。小敏跑到楼上,与王某夫妻俩一起用力往上拉钢筋,就在钢筋慢慢往上移动的时候,意外发生了——钢筋的一头碰上了高压线,一瞬间,王某夫妻俩和小敏被强大的电流击倒在地。
  小敏被电流击倒后从楼上滚了下来,磕碰得血流满面。看到儿子遭遇意外,在楼下的丁某一边喊着救命,一边跑上楼去救儿子,结果丁某也被电流击中。

  母子索赔12万余元
  事故发生后,闻讯赶来的村民和供电局的工作人员将王某等四人送到医院抢救。四人身上多处被电灼伤,丁某受伤较轻,住院10天后出院。而王某两夫妻和小敏受伤较重,其中小敏住院15天后因治疗效果不好,又转往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。更让母亲丁某难以接受的是,经鉴定,儿子小敏面部轻度毁容,构成七级伤残。
  今年6月,丁某母子将王某、陈某夫妻俩以及供电局起诉到法院,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。丁某母子认为,他们是在帮助王某夫妻俩的过程中受伤的,王某夫妻理应负责;而供电局对高压线管理不当,也有一定责任。

  法院判定责任三七开
  永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丁某、小敏母子与王某夫妻之间是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,他们触电受伤是在帮助王某、陈某吊钢筋的过程中造成的,王某、陈某理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。但是丁某母子二人明知王某家上方有高压线,在帮忙中疏于注意,终使事故发生,他们本身有一定的过错,因此可依法减轻被帮工的赔偿责任。
 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丁某母子自己承担三成责任,王某、陈某夫妇承担七成责任,即判决王某、陈某夫妻二人赔偿丁某母子医疗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万余元。
  至于被告供电局,法院认为供电局对高压线的架设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,管理上不存在不当之处,而王某与陈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,在高压线下从事吊钢筋作业,属于国家禁止行为,供电局对此具备免责条件,依法不承担责任。
  
记者手记:
  生活中总有“热心肠”让我们感动和感激,有时候,自己的一个举手之劳,对别人而言却是莫大的帮助,所以我们提倡助人为乐,这是一种最朴素的美德。然而现实中出手相助却并不总是皆大欢喜的结果,意料之外的事故让“帮忙”变得有些沉重。
  永康的丁某母子就是这样的好心人,但是他们的助人之举却引出了一个教训——在出手帮忙的时候,千万别忘了安全问题。因为帮助他人而受伤,自己却要承担部分责任,这或许很难让人接受,但是法律是讲求公平的,就在丁某母子决定帮忙的同时,他们也同样决定了自己要面对帮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,在能力所及范围之内,他们自身有义务保护好自己。